原公告的采购项目编号:czsjcg202502-017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名称:******医院自助机设备及相关服务采购项目
首次公告日期:2025年2月24日
更正事项:采购文件
更正内容:
质疑一、招标文件第三章采购需求/技术要求/2.1自助缴费服务终端/医保刷脸模块中 8.▲自助缴费服务终端(43寸含医保人脸支付模块)厂商具备保密能力,提供与支付宝签署的人脸应用开发保密协议;
事实依据:本条技术要求自助缴费服务终端(43 寸含医保人脸支付模块)厂商******办公室发布,医保刷脸模块为医保业务综合服务终端,符合《医保业务综合服务终端(III 类)技术规范》和《医保业务综合服务终端(III 类)测试大纲 V1.0》即可,招标文件另外要求厂商提供与支付宝签署的人脸应用开发保密协议,属于存在以不合理的条件对潜在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明显是排斥具有实施该项目实力但不能提供支付宝签订的保密协议的潜在供应商,以此偏向特定供应商,不利于采购项目公平公正原则,建议删除或修改为医保刷脸模块厂商而非自助缴费终端厂商。
回复:医保刷脸模块生产厂商或自助缴费服务终端生产厂商提供与支付宝签署的人脸应用开发保密协议即可。”
质疑二、招标文件第三章采购需求/技术要求/2.1 自助缴费服务终端/医保刷脸模块中 10. ▲自助缴费服务终端(43 寸含医保人脸支付模块)厂商取得医保刷脸支付模块检测报告,且报告符合《医保
业务综合服务终端(III 类)技术规范》和《医保业务综合服务终端(III 类)测试大纲 V1.0》。
事实依据:本项技术要求自助缴费服务终端(43 寸含医保人脸支付模块)厂商取得医保刷脸支付模块检测报告,且报告符合《医保业务综合服务终端(III 类)技术规范》和《医保业务综合服务终端(III 类)测试大纲 V1.0》。根据招标文件医保刷脸模块为嵌入是自助缴费服务终端的一个模块,为嵌入式,只需医保终端模块符合符合《医保业务综合服务终端(III 类)技术规范》和《医保业务综合服务终端(III 类)测试大纲 V1.0》即可,要求自助缴费服务终端厂商出具检测报告,属于存在以不合理的条件对潜在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明显是排斥具有实施该项目实力但不能提供检测报告的潜在供应商,以此偏向特定供应商,不利于采购项目公平公正原则,建议删除或修改为医保刷脸模块厂商而非自助缴费终端厂商。
回复:自助缴费服务终端生产厂商或者医保刷脸模块生产厂商符合《医保业务综合服务终端(III类)技术规范》和《医保业务综合服务终端(III类)测试大纲V1.0》,且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第三方检测报告扫描件。”
质疑三、招标文件第三章采购需求/技术要求/2.1 自助缴费服务终端/医保刷脸模块中 11. ▲自助缴费服务终端(43 寸含医保人脸支付模块)机型厂商取得医保刷脸支付模块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
事实依据:本项技术要求自助缴费服务终端(43 寸含医保人脸支付模块)******办公室发布,医保刷脸模块为医保业务综合服务终端,符合《医保业务综合服务终端(III 类) 技术规范》和《医保业务综合服务终端(III 类)测试大纲 V1.0》即可,要求自助缴费服务终端厂商取得医保刷脸支付模块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属于存在以不合理的条件对潜在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明显是排斥具有实施该项目实力但不能提供检测报告的潜在供应商,以此偏向特定供应商,不利于采购项目公平公正原则,建议删除或修改为医保刷脸模块厂商而非自助缴费终端厂商。
回复:医保刷脸模块生产厂商或自助缴费服务终端生产厂商提供取得医保刷脸支付模块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即可。”
质疑四、招标文件第三章采购需求/技术要求/2.1 自助缴费服务终端/医保刷脸模块中 12. ▲自助缴费服务终端(43 寸含医保人脸支付模块)机型厂商取得医保刷脸支付模块电信设备进网许可证。
事实依据:本项技术要求自助缴费服务终端(43 寸含医保人脸支付******办公室发布,医保刷脸模块为医保业务综合服务终端,符合《医保业务综合服务终端(III 类)技术规范》和《医保业务综合服务终端(III 类)测试大纲 V1.0》即可,要求自助缴费服务终端厂商取得医保刷脸支付模块电信设备进网许可证,属于存在以不合理的条件对潜在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明显是排斥具有实施该项目实力但不能提供检测报告的潜在供应商,以此偏向特定供应商,不利于采购项目公平公正原则,建议删除或修改为医保刷脸模块厂商而非自助缴费终端厂商。
回复:医保刷脸模块生产厂商或自助缴费服务终端生产厂商提供取得医保刷脸支付模块电信设备进网许可证即可。”
质疑五:招标文件第三章采购需求/技术要求/2.1 自助缴费服务终端/医保刷脸模块中 13.▲提供投标机型第三方测试报告,且报告中体现投标人声称使用的医保刷脸支付模块型号。
事实依据:本项技术要求提供投标机型第三方测试报******办公室发布,医保刷脸模块为医保业务综合服务终端,符合《医保业务综合服务终端(III 类)技术规范》和《医保业务综合服务终端(III 类)测试大纲 V1.0》,并且投标机型符合国家 3C 认证即可,要求投标机型第三方测试报告,且报告中体现投标人声称使用的医保刷脸支付模块型号,属于存在以不合理的条件对潜在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明显是排斥具有实施该项目实力但不能提供检测报告的潜在供应商,以此偏向特定供应商,不利于采购项目公平公正原则,建议删除或修改。
回复:医保刷脸模块生产厂商或自助缴费服务终端生产厂商提供投标机型第三方测试报告,且报告中体现投标人声称使用的医保刷脸支付模块型号。
质疑六:招标文件第三章采购需求/技术要求/2.1 自助缴费服务终端/主机模块中 5.▲ 提供投标机型第三方测试报告,且报告中体现投标人声称使用的工控主机型号。
事实依据:本项技术要求提供投标机型第三方测试报告,且报告中体现投标人声称使用的工控主机型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指出“在 3C 认证已满足强制标准的情况下,额外要求提供第三方报告属于不合理条件”,工控主机的 3C 认证已包含国家强制标准(如 GB 4943.1-2022《信息技术设备 安全标准》)的测试,若招标方要求的检测内容与 3C认证范围完全重合,则属冗余要求,另外要求第三方检测报告中体现投标人声称使用的工控主机型号,且要求 1.内存:≧8GB DDR42400 ;2.处理器:≧四核 3.2GHz;3.硬盘: ≧480GB SSD,具有指向性,不利于采购项目公平公正原则,建议删除。
回复:原招标文件P28页主机模块:5.▲提供投标机型第三方测试报告,且报告中体现投标人声称使用的工控主机型号。现修改为:5.▲ 提供投标机型第三方测试报告(含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试验报告)。
质疑七: 招标文件第三章采购需求/技术要求/2.1 自助缴费服务终端/消杀模块中 6.▲ 提供投标产品的微生物检测机构检验报告证明原件彩色扫描件。
事实依据:本项技术要求提供投标产品的微生物检测机构检验报告证明原件彩色扫描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指出“在 3C 认证已满足强制标准的情况下,额外要求提供第三方报告属于不合理条件”,属于重复检验,明显是排斥具有实施该项目实力但不能提供检验报告的潜在供应商,以此偏向特定供应商,不利于采购项目公平公正原则,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六款,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供应商。
回复:原招标文件P30页6.▲提供投标产品的微生物检测机构检验报告证明原件彩色扫描件现修改为“▲ 提供消杀模块功能证明的相关原件彩色扫描件。”
质疑八:招标文件第三章采购需求/实施要求/(6)▲******医院制作和发布相关重要科室健康宣教材料需投标人具备健康宣教软件能力提供软件健康宣教软件著作权。
******医院智慧服务分级评估标准》相关文件均为将健康宣教软件著作权列为自助缴费终端的要求,自助缴费终端的核心功能是支付结算,健康宣教仅为附件服务,具有软件实施能力的供应商均能实现此项业务,招标方把该项业务列为重点加分项属于间接排斥其他潜在供应商、以此偏向特定供应商,存在以不合理的条件对潜在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建议删除。
回复:************医院制作和发******医院整体服务水平的提升。 具备健康宣教软件著作权,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供应商在健康宣教软件研发方面的技术实力和经验积累。这意味着供应商能够更高效、优质地完成健康宣教材料的制******医院提供更专业的服务,按原交易文件执行。
质疑九:招标文件第四章评分方法和标准/评分方法/资信分/知识产权/投标人或所投产品供应商具有电子医保结算管理软件著作权证书、主动式智能服务系统软件著作权证书、智慧服务平台软件著作权证书、人脸识别核身支付软件著作权证书、医保综合结算软件著作权证书、一站式综合业务系统软件著作权证书,每提供 1 项以上证书得 1 分,本项最多得 5 分;提供证书原件彩色扫描件,不提供不得分(投标人所提供的证书名称与评分要求的证书名称不必完全一致,相近或包含相关字眼具备功能用途即可)。
事实依据:本项评分要求投标人或所投产品供应商具有电子医保结算管理软件著作权证书、主动式智能服务系统软件著作权证书、智慧服务平台软件著作权证书、人脸识别核身支付软件著作权证书、医保综合结算软件著作权证书、一站式综合业务系统软件著作权证书,每提供1项以上证书得 1 分,本项最多得 5 分;提供证书原件彩色扫描件,不提供不得分(投标人所提供的证书名称与评分要求的证书名称不必完全一致,相近或包含相关字眼具备功能用途即可)。招标方把该项业务列为重点加分项属于间接排斥其他潜在供应商、以此偏向特定供应商,存在以不合理的条件对潜在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同时经查完全符合该项要求的只有一个厂商,建议删除或参照同类招标文件修改。
回复:招标文件中知识产权相关评分要求,是对供应商技术研发实力和创新能力的重要考量指标。电子医保结算管理软件著作权证书、主动式智能服务系统软件著作权证书等相关证书,与本项目所涉及的医保结算、智能服务、人脸识别支付等核心业务紧密相关。 拥有这些软件著作权证书,表明供应商在相关领域拥有自主研发的技术成果,能够更好地应对项目实施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技术难题,为项目的顺利推进和后续服务提供有力的技术支撑。
基于项目技术需求设定的客观标准,且只需提供相近或包含相关字眼具备功能用途即可并非针对特定供应商。经市场调研浙江远图、神思旭辉、温州旭辉等潜在供应商均满足,按原交易文件执行。
十:本项目开标时间为:2025年04月14日8点00分
更正日期:2025年3月28日
更正公告内容视同竞争性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与竞争性磋商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请各潜在供应商及时查看下载。如因供应商不及时查看,造成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给各潜在供应商带来不便,敬请谅解。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医院
地址:滁州市会峰东路788号
联系方式:******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有限公司
地 址:滁州市港汇A座2820
联系方式:******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徐磊、鲁丹丹
电 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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